有公干外出者,也必须在文簿上注明事由与去向。 每日西时公事结束,还需再次署名,方可离去。
对于违反署事条例者,惩罚也是异常严厉的。
节帅幕府的督查对此有明确规定:
“有禄官吏人等,今后无故不至公厅聚会议事者,第一次通报批评,罚俸一月; 第二次当众决杖七下; 第三次决杖一十七下; 此后再不悔改者,罢了官职,永不叙用! “
这个规定无疑是相当严格的。
然而,当时在幕府先行试用的初期,依旧有“佐吏,日高方聚,未午即散...... 更有甚者,非时出城游猎,耽误公事“的现象发生。
为此,赵怀安在颁布这个细则时,专门补充了:
“凡所有官吏,必须辰时早聚,即便当日公事毕结,亦需留守公厅,以防不测之紧急军务,申时之后方可散去。”
而为了防止下面阳奉阴违,赵怀安从黑衣社中分了一支“锦衣社”出来,直接隶属在幕府下,负责不定期对各州县衙门进行突击检查。
目前来说,“锦衣社”只有对内的监察之权,也只对治下官吏署事做监察,为的就是杀一杀晚唐官场上的松散懈怠之风。
当然,至于这个对内的“锦衣社”会不会扩大职权,那就不清楚了。
总之,因为是负责监察考情,所以目前大部分长吏都没有什么意见。
毕竞他们也早就不满于州县府衙佐吏们的迟到早退现象了。
而赵怀安治理吏事的第二弊,就是官吏们的稽迟之害。
所谓稽迟,也就是公事拖拉、效率低下,是所有官僚机构都普遍存在的弊病。
同样的,赵怀安也如每一个上位者那样,对此深恶痛绝。
他不止一次在内部会议上强调:
“稽迟之害,比于贪墨! 贪墨者,能害民心,能毁藩本; 而稽迟者,同样害的是民心,是藩镇之本! “尤其是鄂州战事结束后,大量的战后抚恤、恩赏的事务尤其多,这个问题变得尤为突出。
有些阵亡将士的抚恤迟迟发不到将士家人手上,甚至都有人托人到了赵家巷子问这个事。
赵怀安听了大怒,以为是出了贪腐大案,于是让人严查,最后才晓得,就是小吏颛预不作为,懒散。 为此,赵怀安亲自下令,由节帅幕府政院牵头,制定了严格的《公事时程细则》。
该细则规定,将所有公务,按照其复杂程度和紧急程度分为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