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不时之需”的时候,他才发觉脑子里记得的东西,是何等的模糊不清。
他抱着侥幸心理,往下细看。
【本县推行商税新政,对城中商铺核定新税。 】
【生员王某,自家米铺因被核查出往年漏税,需补缴并按新制纳税,心怀不满。 遂散布“新政与民争利,官逼民反”等言论,聚众百余人,围堵县衙,投掷秽物,致县衙公务一度瘫痪。 】
【问:此案当如何定性? 主犯王某及从者,当依何律论处? 】
完了。
这两个字重重地砸在他的心上。
按谋反判斩吗? 好像有些夸张了。
还是按“造言惑众”判流放?
会不会只是仗责?
钱长乐此刻只觉得脑袋空空。
题目看起来面善无比,但他心中却一点成算也无。
难道他就要在这里,眼睁睁地丢掉这整整二十分吗? 那他前面建立的优势,将荡然无存!
不甘心! 他不甘心!
钱长乐咬着牙,接着看向第二题,眼睛里这才终于重新燃起了一丝光亮。
【多年前,某县民张三因家中急需用钱,将祖传田产八亩立契卖给同村乡绅李氏,得原价银二十五两。 】
【契书上写明“永无找赎”,但当时并未办理过割赋役手续。 】
【四年之后,张三以“近年田价上涨,当年售价过低”为由,向李氏要求找补银八两。 李氏断然拒绝,称“黑字白纸,契明价足”,不应反复。 】
【张三于是告到县衙,声称当年实为“活卖”,按本地惯例可以找价; 李氏则拿出契约为证,指明明明白白是“绝卖”。 】
【请问,此案,当如何判罚? 】
这道题!
钱长乐的眼睛瞬间迸发出了一道精光!
这道题他记得! 他清清楚楚地记得啊!
正是因为里长当初那番话,他除了温习算术、经义以外,对所有涉及田产、赋役的内容都格外上了心。 这道关于“活卖”与“绝卖”的案例,他在《问刑条例》上反复看过三遍!
他记得清清楚楚,条例上写得明白:田产买卖,五年之内,可找价,但不得超过三次; 五年以上者,找价不允!
此案之中,“四年之后”正好在五年之期内! 而判罚的关键,就在于那句“并未办理过割赋役手续”! 这便是“活卖”的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