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且早已被市场淘汰的uf-ii旧设备,通过刻意掩盖印记、粗糙焊接翻新的方式,伪装成全新的mk-iv设备,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罔顾合同约定,罔顾商业道德,更罔顾设备使用地——中国海滨市化肥厂——无数工人可能面临的生命危险!”
“这种行径,是对国际贸易诚信基石的践踏!是对法律尊严的蔑视!”
“法庭应当也必须以最清晰的判决,维护公正,惩罚欺诈,让受害者获得应有的赔偿!”
佐久间一郎的最终陈述则显得苍白而空洞,只剩下对程序瑕疵的反复强调和对原告证据“间接性”的无力辩解。
主审法官费舍尔面无表情地听完双方陈词,目光扫过整个法庭,最终落在书记员刚刚整理好的文件上。
他再度宣布休庭,三位法官离开法庭进入休息室。
等到他们归来,所有人的心都提了起来。
宣布结局的时候到了。
费舍尔法官清了清嗓子,法庭内瞬间落针可闻。
“本庭现在宣判。”
他拿起判决书,声音平缓、清晰,不带任何感情色彩:
“基于对本案提交的所有证据、双方辩论及专家证人证言的全面审查与审慎评估,本庭认定以下事实清晰且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第一,被告川畸重工业株式会社交付给原告中国海滨化肥厂的尿素合成塔主体承压缸体,并非合同约定的全新mk-iv型设备;
第二,该缸体系由旧型号uf-ii设备翻新改造而成,且被告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刻意掩盖设备真实型号与状况的欺诈行为;
第三,该翻新设备关键焊缝区域存在严重结构性缺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astm a515 gr.70规范要求,对设备安全运行构成重大风险。
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国际债务法》第15条、《国际商事法》第28条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核心原则所定义的重大违约与欺诈。
据此,本庭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尿素合成塔设备采购合同;
二、被告川畸重工业株式会社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海滨化肥厂全额返还设备采购款项与违约赔偿共计一千零九十一万七千美元;
三、被告须赔偿原告因此次欺诈行为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具体金额由本庭委托独立审计机构核定后于补充判决中确定;
四、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