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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3章 艰难的判定,法律规定可以判定,可是能判吗?(2 / 5)

告方告诉我方笔录所记录的都是真实的,笔录的内容的确是真实的,可是为什么在时间点上对不上?”

“时间点上对不上,属不属于伪造的证据,这一点,不需要我再去陈述了吧?”

“如果真的是确定的真实证据,不会存在时间对不上的问题。”

“再有。”

“现在被告方大发超市的总经理负责人王海就在现场。”

“审判长可以当庭询问王海在当时是否前往了工商管理进行约见。”

“不过在这里,我想提醒一下被告方当事人,当庭如果有虚假的供词供言,是按照伪证罪进行处理,会被判刑。”

审判台席位上。

面对这种突发性,被告提交了伪造证据,并且被原告当场抓住的场景。

说实话.…

彭光亮作为审判长审理过的案件不少。

伪造证据的见过,但是伪造证据被当庭指出来,且是有理有据的指出来的。

那就很少见了。

对于相关部门的约谈具体情况,彭光亮不了解。

但是根据双方的答辩,彭光亮也能听明白。

这意思就是说,相关部门没有进行约见。

但是为了消除影响和免于被控告不作为的情况。

在事后补了一个约谈说明,日期填写错了,造成了现在的情况?

还是说.…存在着其他情况?

彭光亮看向王海开口:

“王海,对于原告人提出的当月15日上午,你在处理投诉的事情。”

“并没有时间进行约见,这件事情你还有相关的印象吗?”

面对审判长的提问,王海也陷入到了沉默当中。

这个让他怎么回答?

他虽然知道回答约见了,对工商管理是一件好事情。

但是刚才苏白进行了提醒,在庭审上陈述不符合事实的供述供言。

是按照伪证罪进行处理的!

当天他的确是没有约见,这后续的事情也是在后面进行补录的。

因为当时已经涉及到了案件开庭.…

再有一点是,如果按照当时的时间,已经属于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答复。

对此,工商管理那边说,到时候安排一个在规定期限内的时间就好了。

反正作为当事人的他们,如果不将约谈的时间说出去,谁也不知道在什么时候进行约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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