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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8章 错误的漏洞?审判长驳回的依据。(2 / 6)

任何的利益。”

“也就是说,叶美珍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全都是依照自己的劳动换取的。”

“在这里,我方愿意赔偿原告方,五千元的侵犯姓名权的费用。”

“不认可原告方提出来的十二万余元的金额。”

“另外.…”

“对于原告方提出来的,侵犯了教育权。”

“这个我方认为应当在当庭予以驳回。”

“具体原因如下:”

“首先,九年义务教育,是到初中截止,刘文雅在高中毕业以后,已经不受九年义务教育法的保护。”

“另外,关于侵犯了教育权这件事情,被告方的确是有实际性的证据。”

“可是有实质性的证据,证明了我方当事人李美珍侵犯了刘文雅的教育权,这在庭审上也不能够进行判定。”

“同样庭审上也不能够,以此来要求我方对于原告方进行赔偿。”

“因为本次庭审,涉及到的是民事责任,是民事案例。”

“被教育权是什么?”

“被教育权是宪法!”

“宪法与民法两者之间截然不同,原告方以宪法中的内容提起民事诉讼,让我方承担民事诉讼的责任。”

“这一点是完全不合理,也行不通的。”

“所以我方申请驳回,原告方陈述的第二条内容。”

“以上就是我方的陈述内容。”

周亮依照着基本的法律内容,在庭审上进行了陈述。

陈述的内容也非常的简洁,那就是在这个案件的过程中。

认定了侵犯姓名权需要赔偿,但是赔偿的金额,只愿意出五千。

另外.…

还以被教育权,是宪法内容,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不应该被提起民事诉讼,申请驳回苏白的诉讼申请。

话说回来。

周亮所陈述的内容是一个什么情况?

这中间有着什么样的具体内容?

这里面有一个非常有趣的东西。

那就是如果按照周亮所陈述的情况来看,本次案件形成了一个对被告人有利的完美闭环。

原告方的法律诉讼请求得不到任何的回应。

——在该案件中,林美珍的确是确确实实的侵犯了刘文雅的被教育权。

可是在司法案件中。

又不能以宪法内容,承担民事责任来判定苏白诉讼申请第二条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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