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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零八章 搞个典型案例出来!(2 / 7)

来证明!

是的没错,我特么就是要在光明区好好搞一波事!

光明区咋了,唐方镜在光明区行事都是遵守法律的,当然他并不否认,自己确实在光明区办事都比较顺利。

但是,什么时候按照法律规定办事顺利都能成好处?

难道这不是应该的吗?

说实话,老唐对于光明区还是有感情的,这地方有很多人都干的不错,比如老周那样的。

但并不代表所有人都是好的。

比如这次,实名举报怎么就会被对方知道,这中间肯定有问题!

“这是举报的证据,兰保胜实名举报元和市政绿化有限公司的项目违章搭建不到三天,公司那边就知道了,那公司是怎么知道的?”

这证据不是老唐瞎说的,而是元和公司自己提交的证据。

这里很多人提出了问题,虽然案件是公开审判的,但是律师这个时候泄露案件信息,难道不构成犯罪吗?

律师有没有可能因为泄露案件信息触犯刑法呢?答案是有可能。

案件在侦查阶段就不用说了,一切保密,律师不可能从公安机关那里拿到任何案件信息,他能知道的,就是犯罪嫌疑人和家属告诉他的。

这些当然不是机密了。

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就不一样了,检察院有个《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很老的规定了,96年出的,比很多人岁数都大。

这里规定,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讯问被告人笔录”和”询问证人证言”确定为机密级国家秘密,时间是到庭审前。

但是你说到庭审前就庭审前吗?

检察院的规定可不能约束法院,法院本身在这方面有自己的规定,那就是《人民法院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这里面并没有将普通卷宗认定为国家秘密,也因此,老唐将其拿来当做证据交给纪律检查部门进行举报,并不存在泄密的问题。

这方面还有最高法的指导案例,一个贪污案件,那个律师在法院复制卷宗后,给嫌疑人的家属都看了,一审被认定泄露国家秘密罪,判了一年。

但是中院二审直接改判无罪,并且被最高法列入指导案例。

言归正传,小李这边看着面前唐方镜递过来的材料,也是开始仔细看。

这一看他就不知道说什么了,元和公司自己出具的证据。

这个证据甚至都不是那些录音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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