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8章 《视与听》影史百大,大师的加冕前奏
说实话,当初路老板两次公开和「半公开」地表达对中国电影公司收购amc和米高梅的看衰时,舆论场上的吃瓜群众,还是倾向于认为他在利用商业手段打击竞争对手。
当然,在非水军和铁黑粉们的眼中,这种商业手段简直太无可厚非了。
我就是张张嘴表达一下意见,不比什么找人查你税、判你刑、开水浇发财树,大运当头文明得多啦?
在他们的商业伦理观中,只要不是用特别下作的手段,正当地利用自己的权威来影响面上的态度也好、贷款决策也罢,都是题中应有之义,商业竞争哪里讲这么多道义?
但这些普通网友们迫于眼界、格局的限制,的确是误会了穿越者。
就像彼得·杰克逊今天提出的这个方案,就像他在电话中提示过王建林有关水土不服的问题,就像他在2003年被哈维、汤姆克鲁斯等人联手做局的经历一样我就算让你万哒、乐视文化收购米高梅和amc又怎么样?
即便你不被吃人不吐骨头的好莱坞本地人们坑一老鼻子,问界亲自下场联合哈维等人给你做局,也就是分分钟的事。
在国内相对而言还算是有规矩的地方,这帮人玩阴的尚且玩不过穿越者;
到了好莱坞这样为唯利益、唯资本的血腥战场,除非你万哒和乐视文化、光线伯纳、新画面持股的米高梅按兵不动,只做自己的项目。
否则一旦和外界产生合作交集,就是可以下套的地方,更加不是对手。
否则美国的娱乐法律师赚的什么钱?
所谓娱乐法律师,是律师的一种细分方向,比单纯的刑辩律师、民事律师更细致,和专门做智慧财产权的律师相似。
国内的娱乐法律师更多扮演防火墙和救火队角色,业务集中于艺人经纪合同审核、影视项目投资协议把关、智慧财产权登记保护、以及出事后的危机公关与诉讼等等,相对而言比较单一和低端。
但好莱坞的顶级娱乐法律师是主动的交易设计师,他们不仅是合同的起草者,更是交易结构的建筑师,会主动设计复杂的优先购买权、利润分成公式、续集选择权、翻拍权、衍生品收益流等条款。
这其中,就有利用好莱坞电影体系和整体娱乐行业中名目繁多的条款,来给对手、队友挖坑的操作,除非迪士尼之类的大企业的嫡系班底,这样的律师一般都是两头吃。
当然,路老板